章程

章程


(2020年12月5日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,12月12日以通讯形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审议通过)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。

英文名称:China Society of Administrative Reform,缩写CSOAR。

第二条 本会是研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、推动政府自身改革与建设、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全国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是行政体制改革领域的专业化智库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,深入研究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方面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,为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,提高政府建设科学化、现代化水平,建设法治政府、创新政府、服务型政府提供智力支持。
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党校,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。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 本会住所:北京市。
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:

(一)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,开展深入研究,为党中央、国务院科学决策并促进决策落实提供智力支持。

(二)研究和探索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,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提供理论支撑、方案设计和决策咨询建议。

(三)研究和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与建设及政府管理创新,提高政府行政能力、公信力和服务水平。

(四)跟踪研究国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改革的进展情况、经验教训和理论观点,为推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提供参考借鉴。

(五)研究、总结和宣传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设的经验,为提升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和软实力服务,为实施中国的外交战略和政策服务。

(六)开展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,编辑、翻译有关行政管理理论和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著作、教材和资料,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。

(七)承担有关部门、地方委托的课题研究、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,并为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机构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。

(八)培训行政管理和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人才,促进公务员队伍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。


第三章  会 员

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
单位会员包括与行政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学术研究、教学培训、咨询服务等专业机构,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。

单位会员须指定一名代表(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)负责与本会的联系,单位会员更换代表,需向本会书面报告。会员单位发生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情况时,应报理事会备案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

个人会员包括从事与行政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教学培训、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及从事实际行政工作的个人。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单位会员:经单位同意,由单位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在本会登记注册并发给单位会员证。

(二)个人会员:由本人提出申请,本会2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在本会登记注册并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,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类书刊,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研讨会、报告会、培训班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,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理论研究成果、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,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研活动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七)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。

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会费按自然年度于每年10月31日前以人民币一次性缴纳,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,个人会员免交会费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,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理事组成。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临时增补或更换理事、常务理事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是本会会员,在学术上有成就、学风正派并能参加研究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、管理者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家、社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社会人士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会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特殊情况时,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胜任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负责协调会长、副会长会议及相关工作;

(二)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负责本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办公室、研究部、联络部、信息部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。依法依规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制定本会学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;

(二)负责研究会课题立项、申报和评审,指导监督研究工作;

(三)组织对外学术交流活动;

(四)组织开展研究成果评奖和推介工作;

(五)开展研究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相关工作。
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
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;

(三)发起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。本会开展推介、评审等工作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。
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  附 则
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